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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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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河南省新郑市、郑州市——两审法官保护欺诈预售和黑势力强迫交易
 更新时间:2018-7-7 8:22:35  点击数:2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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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受害人):乔小三,男,汉族,身份证号:
41012319531*****13.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571号楼附43号。电话:18039****95

  举报人( 受害人):乔连芳,女,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侯庄243号,身份证号:
41012319650*****42

举报人(代理律师):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何新民,执业证号:1411719951*****96,电话:13703****66

被举报人:高宏俊,男,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镇前河刘村90号。身份证号:41012319621*****59.手机号:15136****77.

  被举报人:胡花荣,银行高管,女,身份证号:
41010319651*****84,手机号13837****66.

郑州兴业银行零售部主任,手机号:13837****66

被举报人:赵学泽,电话:13460****99,河南安昇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六合路北段,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8400*****89,。

被举报人:贾新安(安昇房地产有限公司高管,行政部经理),男,住新郑市龙湖镇侯庄村委会。

被举报人:王铭辉,河南安昇房地产有限公司高管(销售部经理)。

被举报人保护伞:潘龙峰,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电话:17803****79.

被举报人保护伞:石红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民四庭法官

举报事项:

举报人2013年一次性交足预购安昇(龙湖)玖号院107108号商铺全款,却在2015年被虚增了数倍预购建筑面积和成倍涨价,被告数倍虚增已经预售出多年的建筑面积并成倍涨价,其欺诈预售和强迫交易理应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的惩罚和制裁,但两审法院却在收取受害人数万元立案费、上诉费20个月并扣押了原告200余万元原始预购协议书、预购交款凭证之后枉法驳回了受害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控告黑恶势力虚增商铺建筑面积、成倍涨价后强迫交易非法收入的偷逃税金总额均远远超过强迫交易罪、偷税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被强迫交易的受害人在长达20个月的审判期间,被告黑恶势力用威胁生存、威胁生命安全等手段逼迫受害人撤回上诉,如上事实足以证明:被反映的两审法官正在充当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房地产黑势力强迫交易的保护伞!

   事实与理由:


  新郑市龙湖镇房产黑势力合同欺诈行为,应受到制裁而不是保护,但两审判决均有效保护了被告2013年欺诈预售行为和2015年《商品房买卖合同》成倍虚增建筑面积、成倍涨价(高出预售价近一倍)的黑势力强迫交易行为!安昇(龙湖)玖号院107商铺2013年全款预购120㎡,每平方米9000元预付全款108万元,2015年换合同时被强迫按233.4㎡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6500元交付385万余元。108号商铺被强迫按419㎡建筑面积、按16800/㎡交付换合同款,因此引发预购人起诉。请求法院保护108号商铺全款预购合同买方权利。

两审判决已经将原告逼入继续接受强迫交易的死路!同时也堵死和告示新郑市龙湖镇安昇(龙湖)玖号院烂尾工程数以千计被欺诈预售商品住宅、数以百计被强迫交易商铺的受害民众依法**之路!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两审法院(法官)向房产黑势力出租审判权,非法扣押和毁匿原告证据拖延审判长达20个月后作出驳回起诉请求的枉法判决;两审法官(法院)保护和纵容欺诈预售、违法预售和正在继续中的黑势力强迫交易;两审法官恶意隐匿被告偷逃巨额税金证据、隐毁被告偷逃税收和洗钱账户线索、用下位规章强暴上位法律、颠倒法定举证责任作出枉法判决。

特以中共党员律师代理人名义向媒体反映(检举控告),希望河南省监察委、河南省政法委、河南省打黑除恶机构重视,查明被控告两审法官(潘龙峰、石红振)滥用审判权纵容强迫交易、用下位规章强暴上位法律、颠倒法定举证责任等枉法事实;查明二审法院主审法官庇护纵容黑势力(正在继续中)的强迫交易、毁匿黑势力欺诈证据和洗钱偷税证据,查明两审法官滥用审判权保护强迫交易事实,依法启动再审、抗诉监督程序撤销河南省新郑市法院(2016)豫0184民初5441号、郑州市中级法院(2017)豫01民终9270号民事判决并对法官出租审判权庇护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庇护巨额偷税漏税、洗钱等违法违纪行为立案查处。

事实理由分述:

一、两审法官保护欺诈预售和正在继续的黑势力强迫交易

1-1)举报人2013年一次性支付预购商铺全款至今无着落

举报人在2013年以9000/㎡单价、10000/㎡预购新郑市龙湖镇安升玖号院107号、108号建筑面积均为120㎡商铺两间,分别向被告高宏俊、胡花荣、安昇房地产公司支付现金108万元和120万元,安昇置业向预购人出具108万元、120万元现金收据和《认购协议书》两份。二审判决书查明并认定108号商铺1万元/㎡,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认购总价为120万元,付款方式认购单价为一次性(终审判决书第6页)。终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因设计图纸变更,《认购协议书》中8号(即108号)商铺实际面积约为419平方米,目前尚未出售(终审判决书第7页第13---15行)。

但是,安昇(龙湖)玖号院107号商铺和108号商铺的实际建筑面积是120平方米左右的烂尾工程,根本不存在终审判决书第13——15行的认定的“8号商铺实际面积约为419 平方米的工程建筑事实!两审法官完全是按照被告提交的虚假变更图纸(图纸证据上没有设计部门和建设主管机关的公章)虚增的商铺面积!

1-22013年全款预购商铺2015年被成倍虚增面积和涨价明显系欺诈预售和强迫交易

河南省新郑市安升(龙湖)玖号院建设工程201523日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提交的十数张现场照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据,证明被告20131月全款预售安昇玖号院107108号商铺时,开发商河南安昇置业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安昇置业2014115日取得该证)、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该证时间是2015122日)、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取得该证时间201523日),因此2013130日、201341日全款预售107号、108号商铺,明显系违法预售和欺诈预售。

2014917日,被告用黑社会手段收走乔连芳、乔军营经手预购的107120㎡商铺认购协议书(2013130日签订),2015617日,又逼迫乔乔连芳、乔军营、乔军辉在虚增建筑面积到233.4㎡的107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上签字画押,被强迫按虚增的233.4㎡建筑面积和每平方米
18500元,向安昇公司王明辉、贾新安和高宏俊、胡花荣指定的银行账户补交安昇107号商铺面积需增款和涨价款215.5万元。乔连芳、乔军营拿到安昇玖号院107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时,被强迫收取的商铺预购款、补交虚增建筑面积款、补缴涨价款等总额超过283.5万元(另外还收取了税款、维修基金等20余万元)。

但是乔连芳、乔军营拿到的107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载明的购房总款额却为1779860.38元。仅仅107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人已经被欺诈预售、成倍虚增建筑面积、成倍加价等强迫交易行为侵夺走1455139.62元(其中包括胡花荣借乔连芳40万元债权冲抵款)。

二、两审法官隐匿足以证明被告欺诈预售、强迫交易的证据

2-1)两审法官隐匿被告多收原告148万元余元强迫交易证据

两审法官隐匿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POS机转账单证据)、被告与原告协商的谈话录音证据、高宏俊出具的88万元、84.5万元现金收据证据。如上证据足以证明高宏俊、胡花荣、王明辉、安昇房地产黑社会势力团伙在签订107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已经收取原告286万余元(不包括108号商铺预购款120万元);而107号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总价款是1779860.38元(8091.01/×219.98=1779860.38元);再审申请人签订安昇玖号院(即合同中的龙湖玖号院)107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被控告的黑势力团伙已经多收1480139.62元!因此,一审原告将高宏俊出具的88万元现金收据证据,作为不当得利证据起诉,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两审法官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明显包庇纵容合同欺诈、包庇纵容强迫交易和向黑势力出租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枉法判决。

2-2二审法官毁匿谈话录音证据

在二审阶段上诉人补充提交的谈话录音证据和录音文字整理文字4+7页。其中的4页录音证据(文字整理第4页)证明:高宏俊用乔小三的银行卡转汇到郑州国艺股份有限公司的335000元、845000元购房款和收取乔军辉的88万元现金购房款,高宏俊回答都不是我的钱。被告胡花荣指定将335000元、845000元购买107号商铺款汇入郑州国艺股份账户,足以证明该账户系安昇房产公司、银行高管(胡花荣行长)、高宏俊、侯国庆等龙湖镇黑势力组织实施房屋买卖合同诈骗、偷逃房产交易税、偷逃个人所得税、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逃税、洗钱账户。

如上录音证据,对照2017720日的12号楼7号、8号商铺照片(面积)现状证据,足以证明2013131日、2014917日的格式合同《认购协议书》、2015617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均系被告安昇公司、高宏俊、胡花荣、侯国庆联手实施的合同欺诈、强迫交易行为。

但是在二审判决书中,对录音证据证明的事实未做半字提及。

2-3)两审法官隐匿被告偷漏巨额加价售房税金、洗钱的证据

告胡花荣身居郑州兴业银行行长要职,被告安昇公司出具的贾新安证明:“20131月胡花荣抵账810万,20139月,抵账32086460元。两审法院隐藏、掩盖《胡花荣商业明细》、《情况说明》、《贾新安证明》等证据证明:郑州兴业银行(原)行长胡花荣在安昇房地产玖号院项目中,个人名义投资数额超过肆仟零壹拾捌万元(40180000元)。安昇公司用商铺抵账每平方米7000元给高宏俊胡花荣(胡花荣谈话录音证据),据此可以推出:胡花荣抵账商铺面积远远超过5740平方米(40180000÷7000=5740㎡)。对照胡花荣销售7号商铺的强迫交易价格16800/㎡,胡花荣转手出售安昇玖号院5740㎡商铺的个人实际收入,应当超过九千六百四十三万贰千元(96432000元)。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胡花荣转让安昇玖号院5740㎡商铺,依法缴纳转让财产个人所得税金额应当为壹仟九百二十八万陆仟四百元(96432000(转让收入)×20%=19286400元)。高宏俊转让12号楼、10号楼10间(约2400㎡)商铺,应缴纳转让财产所得税捌佰零六万肆仟元(2400×16800/×20%=8064000元)!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恶意隐匿、掩藏被告出具的如上证据和证明的事实,明显系掩盖隐藏被告胡花荣、高宏俊偷逃巨额税金的证据和事实。

2-4)二审法官错打电话索要证据露出其出租审判权的马脚

二审2017727日庭审结束5个月后(20171224),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接到二审主审法官(书记员)的电话:卷宗中没有你方的相关主要证据,二审法院将在一周内按不能证明判决。原告代理律师当即电话联系原告乔军辉和乔小三(原告证据保管人)是否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取回证据原件,得到肯定没有取回的回复后,原告代理律师向二审主审法官石红振发送邮政特快专递(乔军辉购房证据11页、谈话录音整理文字证据13页、举报控告材料4页)。

2018425日,原告代理律师专程到郑州市中级法院民四庭查阅安昇(龙湖)玖号院预购商铺案二审卷宗,看到原告一审二审提供的证据和原告代理律师20171226日特快专递的证据清单所列证据均在二审卷宗内(卷宗拍照为证)。原告代理律师向二审主审法官石红振询证究竟原告方缺少什么证据?得到的明确解释却是:书记员把原告被告律师的电话号错位了,应该是二审卷宗里缺失被告应当提供的证据。

按二审法官石红振对二审卷宗缺失证据的释明:无论哪个被告缺失主要证据,应当由缺失主要证据的被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是,郑州市中级法院(2017)豫01民终9270号却判决维持一审枉法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全部诉讼后果)。

三、两审法官用下位规章践踏上位法律

一审引用《合同法》第8条却作出与法条原意相悖的判决;一判决引用《合同法》第40条,是对该法条的强暴强*;适用《合同法》第110条第一项作出的判决与认定的事实矛盾、用下位规章强暴《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一审原告持有的《认购协议书》已经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订购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该证据证明购买人已经一次性支付预购房屋的全款而不是仅预交一定比例的定金!因此,无论是依据《合同法》还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该协议书均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购房人支付了8号商铺的全部价款后,依合同、依法规均可主张该商铺的合同物权,两审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保护原告合同物权权益。


特此以公开信实名反映(举报控告)两级法官滥用审判权保护河南省新郑市安昇(龙湖)玖号院黑势力团伙欺诈预售、成倍虚增预售出的商铺建筑面积、成倍违约涨价后强迫交易行为、两级法官出租审判权保护破坏社会诚信、合同诚信、破坏破坏司法公正!吁请上级监察委、打黑除恶巡视督导组及时撕破河南省新郑市安昇(龙湖)玖号院欺诈预售、虚增建筑面积、违约成倍涨价等黑势力强迫交易的保护伞和关系网!对欺诈预售、强迫交易,涉嫌偷税漏税、洗钱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严厉打击。

举报人:乔小三、乔连芳、乔军营、乔军辉

举报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何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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