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世顺 姜云) 丈夫遇车祸身亡,公公婆婆为“留后”将孙女留在身边抚养,儿媳为争夺孩子抚养权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2013年3月25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孩子余小涵由母亲井小兰抚养。
2010年11月12日,家住河南省镇平县张林乡余东村的井小兰与同村的余宏伟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取名余小涵。2011年8月18日,余宏伟在北京打工期间遇车祸身亡。余宏伟去世后,其父亲余兴东、母亲高桂荣便将孩子余小涵带到自己身边抚养,不让井小兰见孩子。井小兰为要回女儿,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公公、婆婆辩称,我们的儿子已去世了,总得给我们留个后,我们要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未成年人余小涵的父亲已故,母亲井小兰是她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余小涵应由井小兰抚养。井小兰对余小涵抚养权的行使,并未对余兴东、高桂荣与余小涵之间的祖孙关系形成损害,故二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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