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和诉讼费收据(上图)
情况反映: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简单案件审一年 混淆概念胡乱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
我叫孙章立,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现住罗山县城关镇行政路14号。另一合伙人叫郑松,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现住罗山县楠杆镇田堰村姚西组,今怀着极其气愤的心情去信反映信阳市息县法院民一庭不依法审案,故意混淆法律概念,拖延结案时间,胡乱判决一事。
2006年底我二人在承建大广高速息县 一起匝道、二期收费站、二标三标服务区、四分部主路基部分工程时,李飞及甑维勇即二被告合伙陆续向我二人供应地材,并陆续从我二人处支款,2008年2月4日李飞向我二人出具总领条一份,甑维勇于2008年5月9日、2009年1月24日出具转款凭证及领条一份,二人总计领款9771700元,2008年5月底我二人承建工程完工,双方买卖合同终止。2010年12月14日双方进行结算,双方同意并签名,确认供料方李飞、甑维勇应得款为8551419元,二被告实际多领款1220281元,后我二人多次向李飞、甑维勇要求退款,二人对此事实签名予以认可,却以种种理由不予退还,我二人于2012年10月18日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多领款项,并于当天缴纳了诉讼费。
立案后,法院将此案分到民一庭审理,息县法院民一庭庭长先是说地址不明没法送达,后我找人将其领至被告李飞家中,然后确定开庭时间为2012年12月19日,等到开庭那一天,我等了很久,才被告知王庭长出差到上海去了,临时交代另一法官名李军的代为开庭,后李军法官说合议庭人员不够,书记员临时有事,开庭时间另订在2013年1月11日上午9点半,地点在息县法院民一审判庭,在2013年1月11日早上,我赶来开庭时,王庭长也不见人,电话也打不通,办公室门窗紧闭,我与本案被告一起等至中午11点半,仍没有任何人对我告知怎么办,被告二人告诉我说已经搞了两次了,啥也不说也不开庭,他们有事,开庭也不会再来了,爱咋搞咋搞,此后民一庭庭长以种种理由拒不开庭,一直到2013年8月15日才下判决。
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明案件被息县法院民一庭审了近一年时间,竟以此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请大家和法律专业人士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9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而法院判决书却说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知民一庭审理此案的法官是文盲还是法盲,难道仅仅是认识上的不同吗?再说这个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为啥审理了近一年时间,有让人信服的啥理由吗?
张立勇院长,都说依法办事,法院是老百姓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法院的法官都像息县民一庭的那样,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百姓咋能够讨回个公道。
反映人:孙章立
2013年10月27日
附:判决书和诉讼费收据(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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