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女张巧云对河南新蔡县公安局编造信访处理结果,大胆欺骗国家信访局行为的——
控告申诉书
申诉控告人:张巧云,身份证号:412828198111123623,住址新蔡县孙召乡袁寨村委绿波楼村。电话:15103898332
被控告单位:河南省新蔡县公安局
局长:沈忠良,
控告事实和理由:
一、新蔡县公安局公权私用,对民事纠纷单方农民滥用刑事侦查非法关押已超过510天!
2012年6月2日, 因收割麦子地边争执,48岁的农民韩文中先用拳击伤我父亲张玉冲的脸,63岁的父亲后用脚踢了韩文中的腿。2012年6月7日,韩文中率领妻子、儿子、儿媳阻止我父母种麦并再次打伤了我父亲张玉冲。
2012年6月7日,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室依据韩文中于2012年6月8日以后的影像检查结果,做出“韩文中6月2日所受伤构成轻伤”的新公法鉴【2012】326《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第二条第1款)。新蔡县公安局孙召派出所依据该法医鉴定,认定张玉冲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
2012年7月20日我父亲张玉冲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1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新蔡县看守所释放,变更为监视居住。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前提下,2013年6月22日,新蔡公安局第二次对我父亲刑事拘留,2013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关押在新蔡县看守所,父亲张玉冲从被刑事立案,至今已经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调查、刑事侦查、刑事拘押逼罪已超过510天,侦办该案的派出所长仍将该案卷篡在手里,反复逼迫63岁的文盲农民认罪!
对于新蔡县公安局滥用公权力迫害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的枉法行为,申诉人张巧云2012年依法逐级上访至国家信访局,新蔡县公安局对于滥用公权力徇私枉法用刑事关押逼罪的行为拒不纠正。
二、 被申诉控告人用虚假的“信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欺骗最高国家信访机关
2013年11月13日,中国共产党第12届三中全会结束的第2天,申诉控告人张巧云依法再次逐级上访进了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接待人员从信访电子档案库,打印出了张巧云上访案件《办理情况》:“上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新蔡县公安局、新蔡县信访局早在2012年12月24日,已经向国家信访局书面报告“信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而直到2013年12月 日上访人提出本次控告之日,父亲张玉冲仍被新蔡县公安局关押在县监狱内,刑事侦查案卷仍在新菜县公安局孙召派出所长张宏伟手里。
在国家信访局打印出的“信访人意见”栏内,打印出的是“信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而事实上,新蔡县公安局一直对我父亲张玉冲采用刑事拘押手段逼迫认罪已达510多天,并对申诉人张巧云以“涉嫌诽谤罪”反复传讯。致使申诉控告人有家不敢回。这就是新菜县公安局的所谓“上访人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上访人和至今被刑事拘押人张玉冲请求中共纪检监察机关、政法委、国家信访机关及时查明:斗胆欺骗中央信访机关的“信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的签字和指押是捏造人虚造人谁?申诉控告人要求对捏造、虚造、伪造“信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欺骗党中央信访机关的新蔡县公安局责任人依法以及公开处理!、
三、新蔡县公安局长安插重用罪犯警察伪造虚造新公法鉴【2012】326《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滥用公权利对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刑事侦查、刑事关押510多天逼迫认罪。
2013年9月9日,张玉冲的辩护律师将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室法医龚宝玉虚造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递交局长沈忠良,但沈忠良对举报控告其属下的渎职枉法行为的材料不如实查办,而是对申诉控告人滥加“诽谤罪”罪名多次传讯,对申诉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滥加“诽谤罪”罪名,兴师动众指令数名警察到律师事务所刑拘张玉冲的辩护律师!
请求法纪监督机关依法查处新蔡县公安局长沈忠良安插重用罪犯继续做警察法医的渎职行为!请求依法查处沈忠良纵甬包庇罪犯法医虚造伪造新公法鉴【2012】326《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刑事证据的刑事责任!
请求追究新蔡县公安局2012年12月21日捏造“信访人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欺骗中共中央、国家信访局的法纪责任。
控告人:张巧云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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