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韩莉芳)在银行使用自动提款机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内有他人遗忘的银行卡,遂将该卡上的钱取出7500元。3月5日,经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29岁的何某是农村一名离异的单身母亲,靠打工养家糊口,经济颇为窘迫。2013年12月1日18时许,她带着自己七岁的女儿在宝丰县城一个农村信用社营业点内使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内竟然有他人遗忘的信用卡,贪财的信念占据了心灵,遂分三次将卡内现金取出7500元。钱款取出后,何某心里忐忑不安,在该营业点停留了十几分钟,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心存侥幸的她带着取出的7500元钱回到家中。后得知被害人报案后,何某主动将钱款退回给了被害人,并于2014 年1月2日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她认罪态度较好,所取钱款已经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宝丰县检察院 韩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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