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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小伙为友庆生酒后轮*智障女 用手机拍裸照
 更新时间:2014-3-23 19:35:29  点击数: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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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玉涛 清泉) 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一小伙阎某为朋友庆贺生日,酒后与朋友一起将一智力发育迟滞的女孩张某强*,其朋友还用手机拍下几张女孩的裸体照片和录像,并威胁张某不得把当天的的情况说出去,否则将裸体照片和录像公布于众。虽然在强*过程中阎某由于紧张未能如愿,但其行为依法仍被认定为强*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以强*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阎某,男,19岁,住河南省灵宝市某村。2013年5月2日,因涉嫌犯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灵宝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7月15日晚,毋某(另案处理)过生日,毋某、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阎某、张某(另案处理)和被害人张某在夜市吃饭喝酒,毋某、毋某某、阎某、张某经预谋后,将张某哄骗至灵宝市某旅馆403房间,四人轮流对张某实施强*行为,其中,毋某某、阎某因故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经鉴定,张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案发后,阎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已支付,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根据查明的事实,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强*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阎某对自己所犯罪行非常后悔,表示认罪,但以自己属于犯罪未遂、从犯,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阎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轮流*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阎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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