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9月29日电 (记者李丽静、桂娟)日前,河南省一起涉及1000多亩土地、360多户居民的行政诉讼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相关决定违法,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013年8月7日,洛阳老城区政府作出《关于洛阳古城(老城区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区内某地段1000多亩土地。
由于征收决定出台前没有召开群众听证会,赔偿标准没有经过评估,也没有妥善安置被拆迁群众,遭到洛阳老城区部分居民的抵制。群众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鲁建平等367户居民一纸诉状将老城区政府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老城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根据发放的征求意见表和召开的居民座谈会收集到的情况,多数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中异地期房安置不同意,要求现房安置和原址回迁。同时,征收决定作出前,共转入专用账户1.825亿元,而安置量总费用共计8.6亿元,补偿安置资金没有足额到位。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洛阳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但由于老城区政府作出该征收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旧城改建和文物保护,且已经投入巨额资金;被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大多数已经和老城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将房屋交给老城区人民政府,部分房屋已经拆除。遂根据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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