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焦作11月13日电 (记者 李志平)近日,河南孟州一公司反映称2009年10月21日,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与其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的地点由公司向市国土局申请,企业局积极协调,但至今未解决用地。对此,孟州市人民政府今日回应称,责任在于公司负责人不按照土地有关法规取得土地。
孟州市人民政府的回应上显示,反映问题的公司为鑫兴公司,该公司是原孟州市丝绸总厂(以下简称“丝绸总厂”)破产后组建的一家股份制企业。1998年7月,丝绸总厂依法宣告破产;2000年元月,麻和平等五人出资成立鑫兴公司,与丝绸总厂破产组签订了《产权出售合同书》,以远低于256万元评估价格的125万元整体购买丝绸总厂的破产财产(不含土地),前提是接收安置295名在册职工。
回应称,2001年6月,麻和平等四名股东将其对鑫兴公司的出资最终分别转让给王景安(房地产开发商)及家族成员等四人。在王景安等人进入公司后,没有专注企业生产经营,也未严格履行《产权出售合同》,而是变卖所有机械设备、库存商品,同时未能妥善安置职工就业,致使职工待业在家,生活长期没有着落;违规利用公司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使企业一直处于举步维艰,该公司职工多次到孟州市委、市政府和焦作市、河南省上访。
就此问题,今年10月在网上有文章披露,2009年10月21日,孟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孟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现孟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鑫兴织业公司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孟州市鑫兴织业公司按照协议于2009年12月将本公司院内的物品搬出,工信局将鑫兴织业公司新建房屋全部拆除,该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指鑫兴织业)搬迁的地点,由乙方向市国土局申请,甲方(工信局)在乙方搬迁选址过程中积极协调。然而,企业多次申请国土局及工信局尽快解决其搬迁用地问题,但国土局一拖再拖,就是不按照协议给予解决,自己的合理诉求在当地遭到托辞。
对此,孟州市政府回应中介绍:“为了维护职工权益和《产权出售合同》的严肃性,孟州市劳动局按照法定程序,对鑫兴公司长期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和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三个问题进行了案件调查,并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元月,对上述问题先后做出了三个行政处罚决定,后经孟州法院、焦作中院审理,维持了孟州市劳动局行政处罚决定。”
2004年11月,孟州市劳动局要求孟州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孟州法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鑫兴公司的房产进行评估和拍卖,2005年8月4日,孟州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以137.2万元的价格购得鑫兴公司的所有房产。至此,鑫兴公司的所有房产从法律层面上已经与王景安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孟州市政府为妥善安置职工,为295名在职职工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资、企业搬迁费等支出800余万元。
孟州市政府回应称,为了给王景安协调搬迁用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再三给王景安解释,要按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但王景安不同意按照程序依法取得土地,明确提出以协商地价方式取得搬迁用地,致使搬迁用地一直拖延至今。王景安搬迁用地之所以久拖未决,责任在于王景安不按照土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土地。如果王景安想为鑫兴公司申请工业用地,可以按照工业项目取得土地的办法提出立项申请,孟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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