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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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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早产”判决书 秒杀法定程序的胆略何来!
 更新时间:2015-3-9 7:21:59  点击数:8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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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先判后审仅用20分钟结束庭审 秒杀法定程序的胆略何来!

——酒驾肇事逃逸致死7岁女童死亡,刑事审判法庭按“主次责任”仅判逃逸人9个月刑责;民事审判法官恶意混淆受偿主体关系,枉法判决死者吴培琳的生母仅有6万元获偿权!<!--?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控告书前言:被控告人泌阳县法院民一庭长马富周为庇护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告人王留群、民事被告人周朝友和曹绍波,在审理交通肇事逃逸致死吴培琳民事赔偿案件审理中,滥用审判权践踏审判程序,非法剥夺原告及代理律师的举证权、证据质证权、庭审辩论权,整个案件庭审时间仅仅20分钟就强制休庭(<!--?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5123上午1140分开庭,12时零8分休庭),当天(2015123)马富周庭长就作出(2014)泌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出(仅给代理律师邮寄壹份判决)。根据初步落实出的事实:2015123中午1230分,审判长马富周与三名被告人中唯一出庭的周朝友嘀咕了数分钟后离开审判庭,当天下午没有回民一庭庭长办公室。当天下午本案主审法官马富周根本没有起草判决书,长达8页的(2014)泌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草稿,按照马富周的打字或书写速度,最快也得第二天一整天定稿,然后按签发程序第三天报送法院主管领导签发,第四天才可以文印加盖法院公章,按照先审理后判决的程序,该判决书最快只能在2015127做出并付邮!

泌阳县法院和被控告人马富周公然先判后审,伪造、变造公审法庭庭审记录、隐匿(或是销毁)庭审监控影音资料证据,请求检察监督机关、人大法律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公然践踏和破坏民事诉法、破坏民事诉讼程序的枉法行为予以充分的重视。

  申诉控告人:何*辉,女,身份证号:4128211988****67244,住确山县石滚河乡,系王留群交通肇事逃逸致7岁女童吴培琳死亡案中,死者(吴培琳)的生母。

  被申诉被控告人:泌阳县法院、泌阳县法院民一庭庭长马富周

  申请人因不服(2014)泌少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2014)泌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申诉控告。

    申诉控告的事实和理由:

一、泌阳县法院一审法院、主审法官马富周故意混同、混淆何*辉与吴*强非夫妻之间财产权主体关系

  泌阳县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第4页):“受害人吴培琳,女,200781生,系原告何*辉及吴*强的非婚生女”。泌阳县法院既然已经查清吴培琳“系何*辉与吴*强的非婚生子女”这一法律事实,那么根据婚姻财产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除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血缘联系之外,不存在法律人格混同和个人财产混同及财产共有关系。泌阳县法院用吴*强得到的赔偿款充抵(冲销)何*辉应当得到的赔偿款的认定和判决没有法律根据。

  二、泌阳县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枉法剥夺何*辉独立的民事受偿权

1)泌阳县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判决书第3页)在交通事故赔偿仲裁中,吴*强伪造何*辉委托书、伪造何*辉签名。泌阳县法院认定吴*强伪造何*辉委托书、伪造何*辉在刑事赔偿协议书上的签名、伪造何*辉领款签名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判决而吴*强承担违法后果并依法保护何*辉的民事受偿权。

2)交通肇事逃逸致吴培琳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王留群向吴*强支付的款项是刑事赔偿款(泌阳县法院【(2014)泌少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本案民事原告何*辉没有得到应得的刑事赔偿,泌阳法院民一庭长马富周恶意将王留群付给吴*强的刑事赔偿与何*辉的自然人主体混淆、混同,非法剥夺了何*辉的独立受偿权。

3)何*辉诉王留群、周朝友、曹绍波民事赔偿案中,何*辉向曹绍波和周朝友请求赔偿19万元。泌民初字(2014)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认定,“王留群单独赔偿吴培琳母亲何*辉现金6万元”。独立受偿权人何*辉得到的赔偿(七岁的亲生女儿吴培琳死亡赔偿)远远低于何*辉主张的19万元。被控告人——本案的主审法官马富周故意混淆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的性质,故意混淆刑事案件赔偿主体和民事案件主体,这种低级的法律常识错误,明显不是审判水平问题而是被控告法官马富周出租自由裁量审判权的结果。

 三、被申诉控告主审法官马富周为免除被告周朝友、被告曹绍波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意混同刑事赔偿与民事赔偿性质和不同受偿主体关系

(1)王留群交通肇事逃逸致死吴培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王留群对何*辉的赔偿仅仅六万元,这6万元刑事赔偿远远不足以弥补何*辉失去亲骨肉生命的伤害,更不足以弥补何*辉十月怀胎、七年抚育的付出成本。泌阳县法院主审法官马富周却把吴*强个人取得的刑事赔偿款混同于何*辉得到的刑事赔偿款。

2)王留群向何*辉支付6万元赔偿的目的是换取刑事责任谅解,是刑事赔偿,在王留群交通肇事逃逸致死吴培琳刑事案件中【(2014)泌少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周朝友和曹绍波不是刑事被告人,也不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当事人。因此,刑事被告人王留群作出的刑事赔偿,是王留群承担刑事责任的交换,与民事被告人周朝友、曹绍波均没有刑事法律主体上的关联;在本案民事诉讼中,曹绍波和周朝友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留群的刑事赔偿与曹绍波周朝友的民事赔偿是主体及性质混同赔偿、混合赔偿。

3)在民事赔偿被告周朝友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留群对吴*强、何*辉的刑事赔偿款是周朝友提供,而曹绍波根本就拒绝出席民事审判法庭的调查和审理,一审法院在民事被告没有依法提交任何抗辩证据的前提下,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枉法认定、枉法判决驳回何*辉的诉讼请求,其目的是徇私枉法为民事被告曹绍波、周朝友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何*辉仅仅得到6万元刑事赔偿的事实前提下,判决驳回何*辉的全部赔偿请求,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侵害何*辉的民事受偿权的枉法判决,应当得到依法监督和依法纠正。

4)被申诉被控告人马富周在主持的民事庭审中,完全把自己法官身份演变成了被告曹绍波、周朝友的辩护律师角色,在民事被告人王留群、曹绍波均未拒绝到庭应诉同时也没有向审判法庭递交和提出任何抗辩证据的前提下,该案主审法官、民事一庭庭长马富周完全竟然完全推翻否定了原告的诉讼主张,先判后审枉法判决。马富周的行为违反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基本审判准则。

 四、王留群交通肇事逃逸应负全部责任,但泌阳县法院、主审法官马富周却以“主次责任”损害何*辉的民事赔偿取得权益

(1)王留群交通肇事逃逸致7岁女孩吴培林死亡,依法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田红超等警官无视法律明确规定,在泌公交认字【2014】第411726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涉嫌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将交通肇事逃逸人依法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非法认定为主次责任。

(2)2014530,申请人何*辉委托律师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泌阳县人民法院提交“不服事故认定、不服交通仲裁、不服被告王留群涉嫌罪名《申诉书》”,泌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将王留群交通肇事逃逸案退回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何*辉《申诉书》”后,没有依法对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泌公交认字【2014】第411726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枉法认定行使检察监督权,而是包庇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田红超等人的徇私枉法行为。

  五、(2014)泌少刑初字第00025号判决书对王留群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是明显的徇私枉法判决

1)在王留群交通肇事逃逸致吴培琳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何*辉虽然对王留群出具有刑事谅解书,但该谅解书依法只能是对王留群致死吴培琳案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从轻处罚”的条件。根据刑法规定,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王留群与民事被告人曹绍波、周朝友共同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撞死吴培琳,其行为明显涉嫌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

 2 在王留群交通肇事逃逸致吴培林死亡案庭审审理中,被告及辩护律师没有向审判法庭提交立功、自首等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证据,而王留群在判决前,仅仅赔偿何*6万元,远远不及何*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何*辉的刑事谅解书是在王留群承诺配合何*辉向事故车主周朝友、借车人曹绍波另行主张民事赔偿的前提下作出的。但是(2014)泌少刑初字第00025号判决王留群9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后,王留群违背何*辉刑事谅解的前提和目的,不但拒不出庭配合何*辉向曹绍波、周朝友提起的民事赔偿案,反而寻租主审法官马富周的自由量裁权,恶意对抗何*辉向周朝友、曹绍波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王留群的出尔反尔致使何*辉不但得不到合理民事赔偿,严重侵害了何*辉的民事受偿权。

  泌阳县法院2014)泌少刑初字第00025号判决书对王留群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在王留群不具备法定减轻刑罚条件下的“减轻”刑罚明显是法外徇情枉法判决。

六、泌阳县法院作出(2014)泌少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书》后,至今未向受害方和代理律师送达刑事判决书

 1在没有法定从轻、减轻证据前提下,判处王留群9个月有期徒刑远远低于法定最低刑期(三年),该判决明显是徇私枉法判决。但是泌阳县检察院至今没有对法外徇私的枉法判决依法提起抗诉,致使该枉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泌阳县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作为“主次责任计算民事赔偿”证据引用,2014)泌少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书》直接导致了肇事逃逸案受害人何*辉的民事赔偿权利进一步受到枉法侵害。

 2 2015127收到泌阳县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后,何*辉的刑事附带民事代律师从民事判决书中才知晓王留群交通肇事致吴培林死亡逃逸仅仅被判9个月有期徒刑。泌阳县法院至今未依法向何*辉和她委托的律师依法送达(2014)泌少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书》。非法剥夺了受害人生身母亲何*辉对案件审判的知情权、申诉控告权。

  鉴于如上事实和理由,申诉控告人请求社会、司法救济:(1)请求泌阳县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市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对泌阳县法院(2014)泌少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2014)泌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2)请求上级法纪、纪检监察机关对泌阳县法院民一庭庭长、主审法官马富周滥用审判权剥夺民事原告人及代理律师的庭审证据质证权、剥夺法庭陈述权、滥用法官自由量裁权、主审法官赤膊上阵充当拒不出庭应诉的被告代理人、枉法徇私先判后审的违法违纪行为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申诉控告人:何*

            委托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何新民

                                         201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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