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1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侯某正在装修的新房中水管断裂,原因不明,导致楼下邻居杨某房屋和家具严重受损,法院判决侯某赔偿杨某财产损失及房租损失133568元。
杨某是确山县某小区1楼业主,侯某是同单元2楼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侯某雇佣李某等三人负责装修房屋,2014年10月30日晚,侯某家中卫生间水管断裂,水渗入杨某房屋,造成房屋和家具受损。经鉴定,杨某财产损失为133568元。杨某要求侯某赔偿损失,侯某辩称漏水发生在装修期间,自己并未入住,没有办法对房屋进行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均应当注意避免对对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侯某虽然没有入住,但是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有绝对的控制权,即便装修工人对漏水问题存在过错,侯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不能因此免除其房屋漏水给杨某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且侯某庭审中并未举证证明水管爆裂是何原因导致,直接责任人尚未确定,杨某以相邻关系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侯某以房屋正在装修,自己对漏水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为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确山县法院 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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