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撞男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对民警进行谩骂、殴打,将民警打伤。史某某因此摊上大事了!
2015年1月29日23时许,平舆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民警禹某某、黄某某在平舆县城文化路某KTV”内处置一起警情时,被告人史某某对现场出警民警禹某某、黄某某进行谩骂、殴打。后经法医鉴定,禹某某、黄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史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平舆县人民法院 赵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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