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5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吕某与某单位门面房租赁合同到期后,仍将该门面房转租给原告张某,导致约定无法履行,张某无法使用该房,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7万元。
被告吕某租用某单位的五间门面房开饭店,租赁合同一年一签。2015年,吕某没有签订租赁合同。2015年初,吕某对外张贴广告转让饭店,张某看到广告后与吕某见面,在没有见到租赁合同也没有征求门面房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二人口头约定转让门店,张某接受店内设施,并支付转让费12万元。2015年4月7日,张某先支付吕某现金7万元。4月15日,某单位张贴公告,“所有门面房将全面停止租赁,2014年到期的合同一律不再续租,2015年门面房合同不再签订,所有门面房商户请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所租门面房腾退完毕”。张某认为吕某故意欺瞒其无承租权和单位收房的事实,导致自己无法使用房屋,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转让费。吕某辩称其转让的是店内的设施,不是门店使用权,不愿退款。
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口头约定的内容又说法不一,被告转让的是饭店的设施投资和装修费用还是门店使用权,没有证据证明。但结合当地市场状况作通常的理解,原告同意付给被告12万转让费,显然是以使用门店为前提的。被告在没有征得房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门店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原告交付7万元后仅8天,即被通知收回房屋,口头约定无法履行。因此,被告转让门店的行为无效,应当将收取原告的7万元予以退还。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租房要谨慎,一定要查看对方的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确认对方是否有权转租。(姓名均为化名)
确山法院:张桂华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