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新闻 >> 新闻 >> 省内新闻 >> 正文
租期届满承租人竟敢转租 合同被判无效
 更新时间:2015-11-9 10:12:55  点击数:2739
【字体: 字体颜色

       2015年11月5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吕某与某单位门面房租赁合同到期后,仍将该门面房转租给原告张某,导致约定无法履行,张某无法使用该房,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7万元。

被告吕某租用某单位的五间门面房开饭店,租赁合同一年一签。2015年,吕某没有签订租赁合同。2015年初,吕某对外张贴广告转让饭店,张某看到广告后与吕某见面,在没有见到租赁合同也没有征求门面房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二人口头约定转让门店,张某接受店内设施,并支付转让费12万元。2015年4月7日,张某先支付吕某现金7万元。4月15日,某单位张贴公告,“所有门面房将全面停止租赁,2014年到期的合同一律不再续租,2015年门面房合同不再签订,所有门面房商户请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所租门面房腾退完毕”。张某认为吕某故意欺瞒其无承租权和单位收房的事实,导致自己无法使用房屋,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转让费。吕某辩称其转让的是店内的设施,不是门店使用权,不愿退款。

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口头约定的内容又说法不一,被告转让的是饭店的设施投资和装修费用还是门店使用权,没有证据证明。但结合当地市场状况作通常的理解,原告同意付给被告12万转让费,显然是以使用门店为前提的。被告在没有征得房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门店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原告交付7万元后仅8天,即被通知收回房屋,口头约定无法履行。因此,被告转让门店的行为无效,应当将收取原告的7万元予以退还。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租房要谨慎,一定要查看对方的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确认对方是否有权转租。(姓名均为化名)

 

 

确山法院:张桂华         

pic
  • 上一篇: 偷卖河滩挖河沙 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下一篇: 男子将“妻子”暴尸获刑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