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潘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起争执,后伙同他人驾车逼停李某轿车并殴打致伤,张某、潘某被法院判决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
2015年3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潘某等人在KTV内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李某驾车驶离过程中,张某、潘某等人驾驶轿车将其逼停在县城彩虹桥南,并殴打致伤,车辆亦被砸坏。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车辆被损毁部分价值1700元。案发后,张某、潘某等人对李某予以赔偿,已获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潘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张某、潘某与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作主、从犯的区分。张某、潘某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姓名均为化名)
确山法院:张桂华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