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许昌1月5日电 原许昌市某学校招生科科长杨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26万余元公款用于炒股。日前,经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年初,股票市场异常火爆,当时身为许昌市某学校招生科科长的杨某也投身其中,起初他用自己的钱在股票市场快进快出,赚了些钱,颇为自负。为获取更大利益,他寻思着动用单位的公款。
2015年5月12日,杨某将其保管的许昌市某学校51万元公款中的20万元分四次存入其父亲杨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6.5万元分两次存入其工商银行账户内。之后,杨某又将这26.5万元公款转到其在中原证券的股票账户,用于购买股票产品进行营利活动。
7月,检察机关因为其他案件查阅该校账目,杨某怕事情败露陆续把钱还上,并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随后,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对杨某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利用其担任许昌某学校招生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许昌市某学校招生经费中的26.5万元公款,用于购买股票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杨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俊杰 通讯员 宋二歌 蚩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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