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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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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之由骗取金钱 背负刑责后悔已晚
 更新时间:2016-3-30 20:41:48  点击数: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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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渑池一市民以交税之由骗取钱财,最后落得背负刑责后悔不已。近日,渑池县法院审结一起骗取钱财案件,发人深省。

  据悉,2012年1月、4月,被告人胡某先后将其在渑池县文化街 、市场街南口两家服装店租赁给张某。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胡某以两店需交纳税款为由骗取张某184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18400元及其他费用364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缴纳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184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审理中自愿缴纳罚金30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胡某有坦白情节,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单梦琪 代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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