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鄢有生董新凤)3月18日,平桥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利用手机支付宝转走他人银行卡账户钱款的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朱某在平桥区一汽车维修厂实习期间,该厂老板让朱某教其使用支付宝网购,朱某趁机记下了其银行卡密码。11月2日,朱某趁该厂老板手机放在店内充电之机,使用自己的手机秘密登录受害人的支付宝账号,分七次转走其银行卡内的5000元钱到自己账户内,并删除了受害人手机上的银行提示信息。11月4日,朱某又采取同样的方法,将受害人的5000元转入自己账户。案发后,朱某父亲退赔受害人现金10000元。
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因其作案时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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