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新闻 >> 新闻 >> 省内新闻 >> 正文
丈夫车祸死亡 妻为孩子抚养权起诉公婆获准
 更新时间:2013-3-27 7:21:16  点击数:2246
【字体: 字体颜色
 本网讯(李世顺 姜云)   丈夫遇车祸身亡,公公婆婆为“留后”将孙女留在身边抚养,儿媳为争夺孩子抚养权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2013年3月25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孩子余小涵由母亲井小兰抚养。

    2010年11月12日,家住河南省镇平县张林乡余东村的井小兰与同村的余宏伟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取名余小涵。2011年8月18日,余宏伟在北京打工期间遇车祸身亡。余宏伟去世后,其父亲余兴东、母亲高桂荣便将孩子余小涵带到自己身边抚养,不让井小兰见孩子。井小兰为要回女儿,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公公、婆婆辩称,我们的儿子已去世了,总得给我们留个后,我们要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未成年人余小涵的父亲已故,母亲井小兰是她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余小涵应由井小兰抚养。井小兰对余小涵抚养权的行使,并未对余兴东、高桂荣与余小涵之间的祖孙关系形成损害,故二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pic
  • 上一篇: 小狗早起学鸡叫 这是要逆天呀!
  • 下一篇: 活儿都干完了 才开始招标(图)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