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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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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生产假冒伪劣烟草窝点被查获 涉案人员均获刑
 更新时间:2014-3-17 18:44:06  点击数: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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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平顶山3月17日电(通讯员 张艳锋)为挣“大钱”,被告人杜某纠集八名人员非法生产假烟,货值514800元,未曾销售便被抓获。经河南省宝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杜某等九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于3月14日被该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赵某等八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受雇于他人,到河南省宝丰县乡镇一生产假烟的窝点负责修发电机、管理工人等工作,被告人赵某等八人在明知生产的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情况下,先后来到该窝点内,从事假冒伪劣卷烟的生产工作。2013年9月20日,宝丰县烟草专卖局查获该窝点,现场提取卷接机、成型机、烟丝、滤嘴棒、丝束、盘纸等相关物品。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该批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同类卷烟的市场指导价格计算,该批卷烟货值金额514800元。

  法院认为,本案所查获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生产假烟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杜某负责修理发电机、管理工人的工作,作用相对较大,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赵某等受他人雇用从事生产假烟工作,参与生产的时间均在一个月左右相对较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考虑到九被告人均系农民,且多为家庭妇女,迫于生计外出打工时受他人雇用加工伪劣卷烟,获取工资报酬,在庭审中九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均系初犯,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在量刑时减轻处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九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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