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多次要求删除无果,朱某一气之下将尉氏县农村信用社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法院判决信用社删除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在当地政府、村委会、信用社书面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
2012年10月,尉氏县朱曲镇西街村村民朱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到中国农业银行尉氏县支行贷款,该行经查询发现朱某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拒绝放贷。后朱某多次查询得知,是尉氏县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冒用朱某的名字,在银行贷款并逾期归还所致。为此,朱某多次找到信用社要求删除记录,未果。2013年,朱某到其他银行贷款,因同样原因被拒放贷。不良信用记录仍未删除,原告朱某将该信用社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因被告的过错在银行信用系统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不予更正,给原告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严重影响,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尉氏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尉氏县农村信用社立即删除原告朱某在银行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已删除);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朱某住所地尉氏县朱曲镇政府、朱曲镇西街村村委会、朱曲镇信用社张贴书面道歉声明,同时向原告朱某送达书面道歉声明,并支付给原告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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