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作为一种准许驾驶机动车的特殊资格,依法应当进行审验,然而因为各种原因超期未审,难到就得重新考试取得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郑州公安局车管所为持过期驾驶证王先生办理换证。
郑州市居民王先生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E初次领证日期1991年6月21日,换发现证日期2007年4月12日。2012年6月王先生的驾驶证被郑州市公安局车管所计算机系统自动注销,此后,郑州车管所没有收回其驾驶证,也没有公告作废。当王先生向郑州车管所提出驾驶证换证申请时,却被告知只能重新参加驾驶员考试合格后,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无奈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2月2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郑州车管所对王先生2013年6月10日申请的驾驶证换证业务履行法定职责。2013年12月20日,郑州车管所作出《关于王先生申请换发原驾驶证的答复》。该答复载明,被公安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法换发,只能重新参加科目一至三考试合格后,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王先生不服,再次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答复,并对其换发驾驶证。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车管所具有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职责,其已作出《关于王先生申请换发原驾驶证的答复》并载明情况。郑州车管所的上述答复并不违反自动注销原告驾驶证时生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故王先生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遂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提出上诉后,近日终于讨回了公道。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车管所作出对相对人的负担行为但没有告知送达相对人,该行政行为会因违反正当程序而无效。又因为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无效,王先生的原驾驶证在法律上应视为仍然存续并有效,相应的王先生在其驾驶证有效期届满的情况下申请办理驾驶证换证手续时,郑州市车管所应当为其办理换证业务。法庭特别指出,计算机系统只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高效化的辅助工具,并非行政主体,不能脱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操控独立作出行政行为。郑州车管所是办理驾驶证业务的法定机关,同时也是造成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行为无效的责任单位,其有义务为上诉人更正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因此,郑州车管所关于“被公安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法换发”的答复错误,依法应当撤销,并应当为王先生的驾驶证换证。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责令郑州车管所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为王先生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丁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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