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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处罚咋大不一样?
 更新时间:2014-11-18 18:29:14  点击数: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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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吕峰 通讯员赵宝仓 李贺) 三人一同去盗窃,案发后,因为盗窃数额未达到当地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两人被转为行政处罚处理,而同伙徐金立却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同去盗窃,处理结果咋差别这么大?

  2013年12月20日中午,徐金立、马远华、毕建业三人决定到河南省鹤壁市鹤煤公司四矿北风井盗窃矿用物资。三人翻墙进入矿区后,发现北风井井口放着一大堆钢梁,就直接把钢梁背到他们开来的面包车上,然后拉到废品收购站去卖。三人在去废品收购站的路上,被追到此处的鹤煤公司四矿保卫科人员拦截,徐金立和毕建业当场被抓,马远华趁乱逃走。鹤煤公司报警后,公安民警将徐金立和毕建业带走。后来,马远华也被抓获归案。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人所盗钢梁共879.2公斤,总价值为1758.4元。

  根据河南省有关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才入罪,由于上述三人所窃物品价值不足2000元,马远华、毕建业被终止侦查,转为行政拘留14天。经查,徐金立曾经三次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1月29日刚被释放,不足两年时间却又重操旧业而落网。近日,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徐金立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该案公诉人、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朱炳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徐金立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不到两年时间里,再次盗窃公私财物,故认定其盗窃“数额较大”标准可减半计算,即满1000元即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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