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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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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保护环境的也被“环境”所“污染”
 更新时间:2014-12-9 17:59:06  点击数: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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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环保局在清污的同时,也成为被“清污”的对象:迄今为止,上至局长下至普通工作人员,已有6人因受贿落马。近日,海盐县环保局原局长朱晓芳因涉嫌受贿罪被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中新网 129日)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环保违法案例有增无减,根据统计显示,我国2014年前三季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查处违法案件30403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232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大量违法案件能够得到查处,一方面是肯定环保部门作出的工作成绩,另一方面也从侧面反映出环保形势的严峻。

企业违法排污,有环保部门的监督,不过一旦企业找到环保部门作为“靠山”,在环保部门的保护之下行使污染环境之实,影响可以说是极其恶劣的,而这样的案例可以说还不少,海盐县环保局一年内,上至局长下至普通工作人员已有6人因受贿落马,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此案中就涉及到权力入股分红、介绍生意收取“好处费”、保护污染企业收取“保护费”、在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排污权交易管理等过程中为他人牟利等多形式的贪污受贿手段。随着国家和公众对环保问题越来越重视,环保部门的权力在不断增大,掌握着行政执法、现场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排污权交易管理等多项权利,一旦缺乏相应的监督措施,权力就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为保护环境,增大环保部门的权力是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但相应的内部监管措施也必须及时跟进。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1月日正式实施了,届时将会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但在督促企业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对自身的监管,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罗云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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