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盗窃手段高 畏罪自首悔恨多
平舆法院 赵文霞
巧用“换钱”,伺机盗窃,这是窃贼用的新伎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冯某某伙同他人窜至平舆县西洋店镇吴某某家中,以换钱为借口将吴某某家中现金7500元及一张存折、两张身份证和养老本盗走。冯某某至2011年1月份以来多次假以换钱伙同他人盗窃现金至案发之日达24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考虑到被告人冯某某在部分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011年1月13日事实盗窃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