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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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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收回扣 涉嫌受贿犯罪后悔迟
 更新时间:2015-4-16 19:36:56  点击数: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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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李秉恒报道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终将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4月8日,记者从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群众举报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款的受贿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是某电力公司下属物业公司经理、书记,系中共党员。王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李某承接了物业公司绿化工程和果树种植工程,并在2013年5月17日、6月8日,分两次收受李某给的回扣款10万元。王某将这10万元中的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剩余1万元用于日常消费。后来,群众将此事举报到了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王某涉嫌受贿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款1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李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款10万元,涉嫌行贿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现已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王某和李某已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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