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取贷款,宋某竟然伪造房产局印章和房屋产权证书。5月9日,南阳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两个月。
2013年12月,被告人宋某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但自己位于内乡县余关乡某村的房屋产权证书因贷款事由已抵押在内乡县某银行而无法继续向银行贷款。为了从袁某处办理高息贷款,他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到一假证件制作人,伪造了盖有假“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印章,同样位于上述地点的房屋产权证书一本。通过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宋某骗取了被害人袁某的信任。
被告人宋某将伪造的房产证抵押给袁某之后,从袁某处高息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5日,后无力归还致案发。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抵押给被害人袁某的房屋产权证书系伪造。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伪造了国家机关的证件,侵害了国家公务活动的有序性和合理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宋某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