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微型刀片,集市中盗窃他人财物未遂被抓获,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金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2015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金某某携带三枚微型刀片(用剃须刀刀片自制而成)窜到光山县北向店乡街道,欲趁集市人多行窃。被告人借机靠近正在买红薯苗的村民向某跟前,用微型刀片将向某的左上衣口袋割开,准备窃取向某口袋里的现金时,被向某及时发现,金某某转身逃跑,后被向某及周围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曾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盗窃案件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属于立功。因犯盗窃罪,1984年11月23日金某某被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本案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构成立功,且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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