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经济网讯】身边的事儿 2015 年3月12日13时左右,魏某和同伴二人乘坐江某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汽车,车行至确山县某石材厂门口处时,因江某未注意道路安全,单方将三轮车开翻,致魏某二人从车中甩出受伤。江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系酒后驾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江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魏某和同伴均构成十级伤残。
结果
2015年10月27日,确山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江某明知自己饮酒且未取得驾驶资格仍然驾车载人,未尽到安全行驶义务造成事故,对二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因此应当赔偿二原告因伤所受损失。同时,二原告明知农用三轮汽车不能载客上路,且知晓江某系酒后无证驾驶,仍然乘坐江某车辆,对自身的损失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现有证据,酌定二原告与被告责任比例为1∶9。综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损失共计155742.24元。
(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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