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取广告费,男子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为商家群发商业广告,导致用户断网。11月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被告人李强(化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作案工具。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李强为了赚取广告费,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为商家群发商业广告。2014年12月份以来,其租用一辆轿车,将“伪基站”设备设置在车内,利用“伪基站”在罗山县城人员密集的区域内先后为罗山县多家商家发送商业广告。2014年12月30日,其用“伪基站”设备在罗山县城区人员密集的地方为多家商家发送商业广告。当日上午9时,移动公司向公安局报案称罗山县有人利用伪基站发送商业广告短信。公安局侦查人员出警至罗山县城。当日下午16时许,侦查人员侦查到李强租用的停放在罗山县老城中心的轿车顶上放置的“伪基站”的外漏天线,即对该车进行检查,查获了正在利用该“伪基站”群发商业广告的李强及“伪基站”设备,并提取了该“伪基站”电脑后台的数据。被告人李强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伪基站”设备经鉴定,检测结论为:在移动通讯GSM900MHZ范围内,可干扰移动通信。经公安局对被告人李强实施犯罪行为的笔记本电脑进行勘察,从电脑中发送短信的软件上提取的移动用户的IMSI数量为104183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网络工程部对移动公司监控后台的监控报告显示:李强使用的“伪基站”自2014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在罗山县城人员密集区域活动,经“伪基站”监控平台统计,该“伪基站”活动期间(2014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其影响范围内共检测到异常位置更新76071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强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公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向“伪基站”影响范围内的移动用户发送短信,造成一万户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李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