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新闻 >> 新闻 >> 省内新闻 >> 正文
许昌某学校招生科科长挪用公款购买基金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6-1-5 20:29:09  点击数:4880
【字体: 字体颜色

 中新网许昌1月5日电    原许昌市某学校招生科科长杨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26万余元公款用于炒股。日前,经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年初,股票市场异常火爆,当时身为许昌市某学校招生科科长的杨某也投身其中,起初他用自己的钱在股票市场快进快出,赚了些钱,颇为自负。为获取更大利益,他寻思着动用单位的公款。

  2015年5月12日,杨某将其保管的许昌市某学校51万元公款中的20万元分四次存入其父亲杨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6.5万元分两次存入其工商银行账户内。之后,杨某又将这26.5万元公款转到其在中原证券的股票账户,用于购买股票产品进行营利活动。

  7月,检察机关因为其他案件查阅该校账目,杨某怕事情败露陆续把钱还上,并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随后,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对杨某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利用其担任许昌某学校招生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许昌市某学校招生经费中的26.5万元公款,用于购买股票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杨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俊杰 通讯员 宋二歌 蚩金霞)

pic
  • 上一篇: 商丘师院获批建设“河南省光电功能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下一篇: 遂平县法院法官办案公正 当事人送锦旗表谢意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