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案件回放:
2006年3月,平顶山鹰城集团将平顶山市房管局告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以房管局对房产没有评估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程民申夫妇已办两年的房产证。平顶山新华区法院和平顶山市中院一、二审均以房管局办证时“没有评估、价格低造成少交契税”为由撤销了已经发给程民申夫妇的房产证。房管局和程民申夫妇均表示不服,进行申诉。在全国人大和河南省政法委的督办下,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2008年1月30日,平顶山市中院做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恢复了程民申夫妇的房产所有权证。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平行再终字1号终审判决中这样写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春玲与被申请人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真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鹰城集团于2008年4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再审判决正确,于2009年5月做出了不予抗诉决定。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豫法行审字第004号通知书驳回了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件最终以鹰城集团的败诉而告终。
“激动门”再掀波澜
区法院判决全面否定市中院终审判决
2011年5月,鹰城集团又向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要求确认李春玲买房合同无效。2011年9月15日,面对已经生效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平行再终字1号终审判决,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以原告开发商——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城公司)工作人员滥用代理权为由,判购房者李春玲购买使用、出租近十年、办证已八年的房产未付款及买卖合同无效(卫民初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在(2011)卫民初字第648号判决中这样写道“原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玲签订……两份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可以说,平顶山卫东区法院的判决全盘否定了原本已生效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法律人士
法院判决实在荒唐,涉嫌违法
对此,相关法律人士认为:该院的判决几乎可以以“荒唐”来形容,卫东区法院审判时在主要证据不足情况下断章取义,甚至为开发商找诉讼理由,令人难以信服。
首先,原告鹰城公司起诉的理由是:“其工作人员受李春玲爱人程民申的指使,造成李春玲购房时未缴房款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购房合同,办证过户”。而该判决书并没有指明到底是谁与谁恶意串通?诉讼理由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基础,法院无权更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开发商起诉理由如果法官不认可,应当说明不认可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判决不支持,但是卫东区法院另辟蹊径,为开发商寻找到一个新的诉讼理由进行判决,让开发商胜诉。
其次,是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符合事实与情理。
该判决引用了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规定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诉称的是其工作人员基于工作上的领导关系受到指使才为李春玲开具收据办理产权过户。原告两个工作人员,一个是其财务科长,一个是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亲属又是公司副总,这两个人怎么可能与被告李春玲恶意串通?而且造成这种荒唐事的主角原告财务科长李某,不但未被原告处理,反而现在升任到原告的副总,个中缘由只有原告最清楚。
第三,2007年底,平顶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鹰城公司指控李春玲未付购房款侵占其公司财产的报案,公安机关至今不予立案。
第四,把上级法院(平顶山中院(2008)平行再终字第1号)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李春玲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真实”)予以否定。
质疑
法院为什么只为开发商说话呢?
在李春玲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早在2002年底已交房,而鹰城公司在2008年才起诉该购房合同无效,房产价值溢几百万。该房产就在该原告办公楼对面,从原告公司法人到一般工作人员天天面对,时隔六年之久才想起未付款和合同无效,让人觉得不可理解。
为什么审理此案的平顶山卫东区法院不遗余力为原告寻求诉讼理由?出现这么荒唐的判决,且是否存在了贪赃枉法的行为呢?这只有法官自己才能说明内情了。
一审结束后,李春玲表示不服,已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平顶山市中院审理了此案件,但没有当庭宣判。
本网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文/立新、图/小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