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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现“早产”闹剧
 更新时间:2013-5-30 21:45:19  点击数: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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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现“早产闹剧

——竞标未开始  就在卖房子

律师说:政府主管领导涉嫌渎职、相关工作人员涉嫌严重违规和违法,建设卖房单位卖房行为涉嫌违规,与买房者签订的定购协议书无效。

为防止建设工程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的发生,避免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国家于2011年前后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然而,河南省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国土资源局在挂牌出让太公泉镇前太公泉村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时,竟置国家法律与法规于不顾,惊曝荒唐事件:土地使用权还没开始竞标,该宗土地上已经开始施工,并且已经卖出了部分房产。

2013425日,河南省卫辉市安都乡上枣庄村的段荣峰讲述了此事件的经过

20121229日,新乡日报刊登卫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卫辉市太公泉镇前太公泉村土地7417.84㎡,挂牌出让起始价390万元,截止日期2013年1月30日16时。段荣峰经过多方努力筹措资金,并于2013年1月28日到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了挂牌出让文件(费用800元),又到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了相关证明。

2013年1月29日上午,段荣峰到太公泉镇实地查看土地,发现此地已盖成二层楼房,并且正在紧张施工。

据了解当地群众,该宗土地于2012年10月份就已开工建设,路北所建楼房现已基本售完。单门面房一项就已获利近千万元(一套90万元,三层连体,已售完七套)。

卫辉市有关部门共同违法,欺上瞒下,暗箱操作,将土地在已卖给他人的情况下,走招标程序,导致段荣峰上当受骗,损失巨大。此事件发生后,段荣峰先后向卫辉市多个部门及领导反映,都没给段荣峰一个满意的答复。2013年3月6日,市委王书记对段荣峰的反映作出了批示,要求纪检部门依法处理。然而截止目前还是不了了之。

段荣峰所述由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加以印证:2012年12月29日新乡日报刊出的卫交土(2012)09号、卫国土告字[2012]09号,卫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显示出让的土地面积7417.84㎡,土地位置太公泉镇前太公泉村,挂牌出让起始价390万元,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16时。而另一份卖房子的定购协议书上显示:日期为2013年1月13日。段荣峰说,该定购协议书上出售的房子位置就是新乡日报刊出的挂牌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位置。从这两份材料上说明一个事实:1月13日该块土地上的房子已经开始出售了,1月30日还在卖标书等待拍卖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4月26日上午,笔者电话询问了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王姓工作人员,王说,2012年12月29日新乡日报刊出拍卖的那块土地没有进行竞标拍卖,已经停了几个月了。为啥那块土地上已经在施工建房呢?该工作人员停顿了一会儿说,他这儿只是一个平台,这个问题向土地部门咨询。随后笔者先后多次拨打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不是占线,就是无人接听。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律师称:市政府主管领导涉嫌渎职,相关工作人员涉嫌严重违规和违法,而该宗土地上的开发商与买房者签订的定购协议无效,因为这些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条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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