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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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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受保护
 更新时间:2014-3-29 11:35:56  点击数: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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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受保护 

  鲁某与侯某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后 来两人自愿达成了解除同居关系,子女归鲁某抚养。在子女抚养费上,双方一直达不成协议。 鲁 某诉至法院。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时水池铺法庭办案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侯某每年给付两个子女抚养费共计6000元。(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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