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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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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盗车收购 牟利不成被判刑罚
 更新时间:2014-8-6 20:25:25  点击数: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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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消息:两名被告都曾因盗窃和抢劫被判处过刑罚,但出狱后仍不务正业,又动起歪脑筋实施犯罪。7月2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3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乘出租车到开封市鼓楼区刘寺村西边郑汴路上一饭店门前,将被害人刘丽(化名)家的银灰色吉祥狮牌电动三轮车盗走。2014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以1000元的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电动三轮车卖给李某,李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对此车进行购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5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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