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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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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抚恤遭侵占 法律援助帮**
 更新时间:2014-8-19 20:22:14  点击数: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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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河南网许昌8月19日电    尽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作者职责所系。近期,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就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及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案件,案件的圆满办结,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化解了民间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底,田某在部队服役的丈夫高某不幸因公牺牲,撇下了不满2岁的女儿。高某所在部队与田某及高某父母协商后,补偿他们各项费用98万元,本地民政部门也一次性向他们发放了50万元抚恤金。经田某同意,部队通过转账方式将补偿费转至高某父母账户。高某丧事办理后,田某要求分割属于自己和女儿的补偿款和抚恤金,却遭到高某父母的拒绝,经亲朋多次协调无果。无奈,田某来到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渠道讨回自己和女儿的补偿款和抚恤金。

    由于涉及军属合法权益的保护,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相关情况后,为田某开辟“绿色通道”,迅速立案受理。考虑到案件涉及金额较大,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杨土照律师、法援管理股股长耿晓华律师决定亲自承办案件。在收集整理齐备相关证据材料后,两位律师帮助田某母女将高某父母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属于田某母女应得的补偿款和抚恤金。

    庭审中,高某父母对田某提出的合理要求百般搪塞,他们辩称,没有将补偿款和抚恤金分配给田某,是基于以下原因:田某曾承诺拿出部分赔偿款给高某弟弟做生意,剩余部分双方共同花销;田某未给丈夫高某“端老盆”送葬,按农村风俗应失去补偿款的分配权;他们上了年纪应多分补偿款;四是田某女儿年纪尚小,他们担心田某将属于孙女的补偿款和抚恤金挥霍;五是高某生前入伍、筹办婚事欠有债务,以处理高某后事有大量花销,所有费用应从补偿款和抚恤金中扣除。

    针对被告的辩解,两位律师结合案情,一一予以反驳。他们认为,作为高某妻女,原告与被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高某牺牲所得补偿款和抚恤金享有同等分配权;田某未给丈夫“端老盆”送葬,自动丧失补偿款分配权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为高某办理婚事和入伍欠下的债务也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至于为高某办理后事的合理费用,他们可以说服田某同意扣除。承办律师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和采纳。

    庭审后,考虑到判决可能存在执行难的情况,两位律师又与法官商议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庭审法官主持下,两位律师耐心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从部队给付的98万元补偿款扣除6万元作为被告处理高某后事的费用,剩余部分由双方平均分配;民政部门发放的50万元抚恤金,也由双方平均分配;田某女儿的补偿款和抚恤金设立公共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督管理使用,直至其十八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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