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 (记者 张晓辉 通讯员 李佳 席静 李艳)现年50岁的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夺路而行,一连发生多起撞击事件,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3段交通隔离防护栏被撞毁以及5辆被撞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惨剧。7月10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3年10月22日19时许,王某醉酒后驾驶该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在尹富市场西口路段处,先后与一辆解放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夏利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王某继续驾车前行,途经尹庄派出所门前路段时,将在道路上行走的张某勋、李某夫妇二人撞伤;行至商务局门前路段,将道路中间的3段交通隔离防护栏撞毁;在尹溪路与长安路十字路口,追尾撞上一辆骐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思平市场对面路段处,与乔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行驶至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东路段时,撞上了路边停放的一辆起亚牌小型越野车;随后,王某驾车逃逸,在荆山路凯歌家园门前路段时,因车辆故障被迫停车,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事故发生后,被撞的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张某勋、李某被送至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李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张某勋左侧颞叶血肿及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较前吸收,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8.94mg/100ml。
2013年10月23日,王某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1月7日被逮捕。2014年4月21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案发后,在灵宝市信访局主持下,该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张某勋、李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预付被害人张某勋、李某亲属400000元(含交强险赔偿款),用于事故善后处理垫资费,并继续垫付张某勋治疗费用。协议签订后,该400000元已打入灵宝市信访局账户,被害人张某勋、李某亲属已领走280000元,剩余120000元作为车保险押金待法院判决后按协议约定支付。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亲属赔偿乔某某经济损失1100元,乔某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冲撞多部车辆及行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能够赔偿被害人乔某某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所属单位能够与被害人张某勋、李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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