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鲁山一煤矿事故被瞒报”,这一在网络上流传了数年的说法,在2014年9月9日终于得到证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昨日发布消息,检察机关在河南省鲁山县融宁丰煤矿2009年发生的“12·22”重大火灾事故瞒报问题调查中,已依法对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打问号的事故
煤矿负责人告诉媒体“无人员伤亡”
2009年12月22日,平顶山市鲁山县一煤矿井下发生大火。回顾当年关于这起事故的报道,河南一媒体曾在当年12月25日刊发了《鲁山县一严令停工停产煤矿发生火灾,伤亡状况不明》的新闻。
报道中称,12月22日12时许,平顶山市鲁山县梁洼镇融宁丰煤业公司梁洼矿在严令停工停产阶段,因电缆短路引发井下大火。知情者称有20余名矿工被困井下,该矿负责人却称火灾中并无人员伤亡。
而省煤监局一位负责人当时曾表示尚未接到鲁山县的情况汇报,将详细了解情况,弄清事实真相,如存在隐瞒事故真相的情况,将严厉查处。
河南商报记者查询发现,此后在百度贴吧、网易等多个论坛中,陆续出现了关于这起矿难遭到瞒报的说法,持续至今。然而,官方再没有正式发布过关于这起事故的消息。
迟到的真相
死亡24人的事故确实是被瞒报了
昨日,关于鲁山这起事故的消息,在最高检的官方网站上出现。消息称,2014年年初,根据举报,河南省纪委、省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彻查,依法查明该事故造成2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40余万元。
调查结果确认,2009年12月22日11时许,河南省鲁山县融宁丰煤业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和鲁山县煤炭局相关人员参与、组织瞒报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情况,致使一起重大矿难瞒报数年,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高检将此作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并派人带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案件办理。河南省检察机关协同河南省纪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及背后可能存在的经济问题开展了调查。
据了解,我省检察机关已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鲁山县煤炭工业局局长黄永东、总工程师谷三国、救护中队中队长赵北方3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矿业稽查大队副大队长鲍建伟等5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而在对相关人员渎职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查明了黄永东、谷三国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瞒报案例
因为瞒报矿难一县委书记获刑13年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后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核实,认定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事故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后当地原县长等48人被采取司法措施,最终蔚县原县委书记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县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原副县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9年5月2日,处于登封的新丰煤矿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当时在送往医院途中有5人死亡,被矿方转移到别处。后新华社报道称,经事故调查组连日调查核实,这起事故遇难人数确定为7人,事发后瞒报死亡人数的5名矿方负责人被警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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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现象在逐年减少
今年年初,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称,总体上讲,近年来瞒报事故的现象逐年减少。据统计,2013年安监总局接到的各类事故的举报2500多件,查实了1400多件,查实率为56%。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公开表示,瞒报事故本身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该严肃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要查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发生的渎职犯罪,更要严肃查办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迟报、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案件。
来自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的统计显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事故调查1100余起,其中最高检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直接查办4起特大责任事故,从中立案侦查事故所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并挂牌督办45起重大责任事故,有力打击了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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