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10许,平舆县杨埠镇常某某到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称:平舆县城一个叫张某和一个外号叫“老唐”的女子在一起贩卖毒品。接到举报后,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随即进行布控,于当天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平舆县富康小区(挚地大道)北侧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女子“老唐”抓获,当场查获毒品一包,经查,“老唐”名字叫樊某某,曾用名唐某某,其供述张某让其带着毒品以320元的价格卖给常某某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樊某某贩卖毒品为海洛因,重0.36克。
J近日,平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樊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平舆县法院 李永慧 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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