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莉莉 孙中华) 李小刚、李大柱与本村村民张小斌发生打架后,听说张小斌的伤可能构成轻伤,怕张小斌索要赔偿,更害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于是两人想出一个“歪点”,两人决定给自己“弄个轻伤”,这样一来就能追究张小斌的刑事责任,谁知最后害人不成先害己。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诬告陷害罪分别对被告人李小刚、李大柱数罪并罚,判处李小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李大柱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李小刚在毛庵村因灌溉农田与本村村民张小斌发生争吵,引起打架,李小刚将张小斌的面部打伤。经鉴定,张小斌颌面部创伤累计长度大于5cm,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李小刚、李大柱在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与张小斌因琐事发生打架,李大柱、李小刚将张小斌的鼻骨和左侧上颌骨打伤。经鉴定,张小斌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伴左侧明显移位,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李小刚、李大柱得知张小斌的损伤构成轻伤,二被告人密谋陷害张小斌,李小刚将自己的右手拇指砸伤,李大柱将自己左手拇指及无名指砸伤,意图使张小斌受到刑事处罚。经鉴定,李小刚右手拇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大柱左手拇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手无名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刚、李大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小刚、李大柱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二被告人均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小刚犯罪后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大柱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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