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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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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男子杀害11岁女孩埋尸苹果园 12年后终落网
 更新时间:2014-12-28 19:47:20  点击数: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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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1998年,夏邑县一11岁女孩被害身亡。12年后,犯罪嫌疑人赵开山落网。当其成为被告人时,却由于当庭翻供、证据单薄等原因,拟判无罪。人命关天,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动案件督导组多方核查,补强证据。这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听取了此案汇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也亲自阅卷。昨日,蔡宁表示,赵开山故意杀人案已由拟判无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目前,该案省高院已经核准。

  故意杀人被告人当庭翻供,法院拟判无罪

  1998年1月,夏邑县陈家村11岁女孩赵小敏失踪三天后,尸体在该村一苹果园中找到。夏邑警方经查认为,案发前去过死者家的同村单身男子赵开山有重大作案嫌疑。

  然而,案发后赵开山外出去向不明,直到12年后的2010年1月4日,公安机关才接到举报,在山西省沁水县城关镇一出租屋内将其抓获。

  经讯问,赵开山对杀害赵小敏并将其尸体掩埋后潜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夏邑县公安局以涉嫌强*、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2012年1月,商丘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赵开山提起公诉。而被告人赵开山当庭翻供,理由是“怕被公安打”。据此及根据该案证据体系单薄等原因,审理该案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判被告人赵开山无罪,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案件督导组再度核查排除合理怀疑

  省检察院接报后,在检察长蔡宁指示下,成立案件督导组,立即赶赴商丘督导案件处理及补充完善证据工作。

  2013年6月,案件督导组成员赴山西沁水,对抓捕、讯问赵开山的两名山西公安民警核实情况,以确定赵开山被抓获后第一次有罪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经查,警方在对赵开山的讯问过程中无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赵开山第一次讯问笔录的产生,过程自然、程序合法。

  正是此次讯问中,赵开山不仅详细供述了想强*被害人的犯罪动机,还供述了因被害人反抗,将其扼颈杀死后埋尸土坑内的犯罪事实。赵开山逃离家乡时,被害人尸体尚未被找到,他并不知晓现场勘查的情况,而他在此次供述中的土坑掩埋被害人尸体及棉裤,被害人尸体的衣着特征,与现场勘查笔录基本一致;其供述的扼颈杀人方式与尸检报告记载的“被害人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相互印证,其有罪供述可信度较高。在能够排除指供、诱供和被告人了解现场勘查情况的情形下,若非亲身经历,不可能知晓案件细节。

  办案人员继续跟进,不仅取得了赵开山两个弟弟证实赵开山潜逃期间,曾向他们讲述杀害了赵小敏的证人证言,还了解到赵开山对与其同居多年女子张某某说谎,隐瞒罪行等事实,补强了赵开山的有罪供述。

  法检两方联手被告人终被判死缓

  2014年9月4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开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赵开山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复核期间,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亲自审阅该案卷宗,两次主持召开审委会研究此案。10月24日,该院裁定核准了由商丘市中院审理的被告人赵开山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据悉,目前对于疑难重死刑案件,省检察院形成了省院直接阅卷审查的督办模式,对事实、证据有异议的案件进行督导,并由上级院直接阅卷审查。这种模式可以转变原承办人员审查案件的固有视角和先入为主的观念,有效地协调两级检察、审判机关共同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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