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
本报讯(记者张萌萌)一男子平时嗜好喝酒,一次酒后随意小便被人打伤致残。西峡县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程某赔偿原告娄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2013年8月15日,家住西峡县米坪镇的村民娄某酒后到某项目部院内了解高速占地补偿事宜,娄某因内急找不到厕所便在院墙根处小便。门卫程某发现后,上前制止时双方发生争吵、厮打,程某趁娄某不备用铁掀打到娄某腰部,致娄某受伤。经鉴定,娄某左肾挫裂属十级伤残。事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娄某一纸诉状将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制止原告在项目部院内小便时,双方发生争吵继而进行厮打,最终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酒后到项目部院内小便,在遭到被告制止后未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与被告发生争吵、厮打,最终导致自己受伤致残,故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原、被告过错责任比例酌定以3∶7为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