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5000元。
2014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陪同朋友到光山县紫水街道某宾馆打牌,次日11时许,被告人离开新都宾馆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余某一部正在充电的苹果5S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将盗得手机带到信阳市欲通过典当变现,因其解不开手机密码,手机被典当行暂扣,后被告人主动联系失主余某,余某自行到信阳取回手机。经价格鉴定,涉案苹果5S手机价值423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庭审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及时追回,未给失主造成较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此次犯罪属初犯,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可单独适用罚金刑。故做出如上判决。
作者:赵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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