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狗咬伤 诉至法院获赔偿
张丽给客户送煤气路过江涛门口时,不料被江涛饲养的狗咬伤,二人因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张丽遂将江涛告上法庭索要赔偿,2月1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江涛赔偿原告张丽医疗费、交通费损失618元。
2014年7月5日,张丽往罗山县竹竿镇张老店村送煤气,路经江涛门口时,被江涛家饲养的狗咬伤,其受伤后,被其丈夫和江涛送往罗山县防疫站打血清,共花费了医疗费2498元,其中江涛为其支付了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江涛养狗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张丽受伤,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张丽要求赔偿,理由正当,对于其要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张丽的诉讼请求,其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以实际支付为准,为2498元,其中江涛垫付了2000元。2.误工费,因张丽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故其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3.交通费,张丽到罗山县防疫站注射疫苗,交通费必然发生,根据其住址及就医的地点、次数,法院酌定为120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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