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冒充认识国资委领导,能为煤矿工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两个月内先后二次骗取两个被害人现金27万元用于自己消费,事情败露后以诈骗罪获刑受罚。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渑池县某某煤矿冒充认识国资委领导,能为某某集团工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2009年8月19日某某煤矿工人张某某在渑池县某酒店处给王某某现金15万元,让王某某给自己职务晋升提供帮助,王某某将15万元存入自己建行帐户,对张某某谎称将钱已送给某国资委领导。8月20日,张某某又送给王某某2万元,后王某某将17万元用于自己消费。经查王某某和某国资委领导没有任何关系,张某某职务未晋升。
2009年9月25日,某某集团工人孟某在渑池县给王某某现金10万元,让王某某给自己职务晋升提供帮助。王某某带上现金和孟某一块假装到某国资委和领导见面,到某国资委门口王某某以给某国资委领导见面为由,将10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建设行帐户后用于自己消费。经查王某某和某国资委领导没有任何关系,孟某职务未晋升。
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跑官为名骗取二被害人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共计27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辩解称因张某某、孟某职务晋升的事情专门到申某某2楼的办公室见了申某某,但某国资委办公室证实申某某办公室在3楼且申某某电话告知委办公室不认识王某某,也未接受王某某请托的张某某、孟某职务晋升之事,王某某庭审中的该辩解与某国资委办公室证明相矛盾;而被告人王某某的庭前供述与被害人张某某、孟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马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可以采信被告人王某某庭前供述。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熟识某国资委申某某,可以为他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27万元,故该辩解与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据此,渑池县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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