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老换小”,这话一点儿也不假,古稀之年的刘峰因吃饭时盛肉的多少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致人轻伤。5月6日,河南封丘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6月29日晚上8时左右,在封丘县某敬老院内,刘峰与受害人张方两人因吃饭时盛肉的多少发生口角,后引发两人打斗,刘峰用木棍将张方殴打致伤,后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方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峰与被害人张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张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峰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刘峰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判处。刘峰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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