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3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余某、曹某(均已判刑)等人酒后到光山县纺织路某网吧上网。因充值付费之事,余某、曹某看网吧网管周某某不顺眼,意欲教训他。后周某某向余某等人索要充值款时,余某对其拳打脚踢并接过吴某递来的刀对周某某进行威胁。当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等人无故对在该网吧上网的刘某拳打脚踢,并持刀威胁。后在刘某走到网吧门口时,吴某持拖把棍殴打刘某。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吴某因吸毒2014年11月1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1月2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转逮捕。经法院主持调解,吴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对吴某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积极参加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供述同案人犯罪行为有避重就轻现象,且犯罪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吴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吴某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余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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