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6月16日电 据南阳市南召县法院消息,一被告人在酒后因与村民发生口角,就将农药倒入村里公用水井中。随后自己又打电话报警投案,本想减轻自己罪责的被告人由于其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不能构成自首的事实。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6月16日晚,被告人任某某酒后因与南召县留山镇玲珑山村大庄组正在修井的村民因口角发生争执,任某某心中有气,遂跑回到家中,将放在家中的半瓶乙草胺农药在附近有人在场情况下倒入该居民饮用水井,并当场宣称自己投毒的事实,后任某某即打报警电话投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场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之父即组织亲邻将有毒井水抽出,至此被告人投毒行为未造成人员及牲畜发生中毒事故。2014年6月20日,玲珑山村大庄组村民联名对任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与人争执后为泄私愤,在村庄公共饮水井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任某某在附近有人在场情况下向井中投毒,并且当场宣称自己投毒的事实,后即主动投案,其投毒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构成自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并征得受害村民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任某某居住的社区考查,考察机关认为:对任某某使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任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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