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8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李泉成、邱万里酒后闹事,民警接警后前来调查,反遭二人殴打,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5个月。
2015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泉成、邱万里酒后乘坐汪明的三轮车,下车时双方因车费发生口角,李泉成、邱万里遂对汪明进行殴打。确山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戴安、赵琦接110指挥中心指派前往处理该警情。在现场民警戴安、赵琦口头传唤被告人李泉成、邱万里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李泉成、邱万里拒绝接受调查,并和民警发生撕扯。在民警强制传唤该二人时,邱万里用拳和脚击打戴安胸部及身体,李泉成用手朝戴安左脸打了两巴掌。经鉴定,戴安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二被告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深表悔恨,其亲属已赔偿戴安损失,戴安向二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泉成、邱万里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作主、从犯的区分。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确山县法院 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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