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2014年元月底,年仅22岁的被告人徐某某出资购买具有买分、退分兑钱功能的4台“神龙”牌赌博机,每台均有8个可独立操作的单元。随后在光山县东城某酒店后面的居民区内租房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徐某某聘请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银、发卡,自己每天结帐一次。经群众举报,光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将该赌场查获,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检察起诉阶段,离开居住地未向检察机关报告。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徐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的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被告人徐某某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检察起诉阶段,离开居住地未向检察机关报告,没有做到随传随到,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作者:余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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