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夜市游玩本寻乐,因琐事发生口角一怒打伤地摊老板,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到平舆县上河城游玩,在被害人李某某的套圈摊上套完圈后,因琐事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撕打。在打斗中,任某某将李某某的右手打伤。经鉴定,李某某右手背肿胀,右侧第五掌骨骨折,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任某某从轻处罚,结合平舆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任某某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平舆县人民法院 赵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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