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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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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焚烧男友与前女友物品引大火 因放火罪获刑
 更新时间:2015-9-13 15:34:01  点击数: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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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女子不满男友与前任女友频繁联系,愤然焚烧两人相处时珍藏的物品,不想却引发一场大火,损失财产2.9万余元。9月10日,殷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蔺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蔺某介绍,2013年,26岁的她认识了比自己小2岁的男子姚某,之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殷都区某小区租住了一单元房开始了同居生活。

2014年5月底,蔺某到郑州工作,留男友姚某只身在安阳,随后蔺某发现姚某跟其前女友还有联系,感到很生气,就立即打电话质问姚某。姚某称等蔺某回到安阳后再作解释。蔺某则决定向姚某提出分手。

随后,蔺某利用周末回到安阳。在两人租住的家中,蔺某提出分手,姚某不同意。当天晚上,在姚某请求下,蔺某陪其去参加一个朋友的生日聚会。聚会期间,蔺某发现姚某仍与前女友电话联系,十分生气,于是主动给姚某的前女友打电话,要求三人面谈。姚某的前女友在电话里没有表达意见,却在挂掉电话后再次联系姚某。姚某接通电话后,对蔺某说前女友想跟他见个面,说完就离开了。

第二天早上五六点,姚某才从外面回来。中午蔺某收拾妥当后前往火车站,不想火车晚点,蔺某改签车票后又回到租住的地方,却在家里看到了姚某和其前女友,愤怒的蔺某遂将两人赶出家门。为解气,她找出俩人共同生活时使用的物品、拍摄的照片,然后用打火机点着。“当时,我突然觉得肚子不舒服,就去了卫生间。不一会儿就闻到一股呛鼻的烟味儿,开门一看,发现卧室及客厅里面烟雾弥漫,特别是东南卧室燃起了大火,想救火已经不可能了。”蔺某回忆,她一边给姚某打电话,一边向119和110报警。事后经鉴定,毁坏物品价值为29788元。

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蔺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房主达成调解协议,恢复被烧毁房屋现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据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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